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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
临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
受理机构
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临海分中心
受理地点
临海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原市政府办事大厅)一楼
项目类型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联系电话
85280220、85280221
服务对象
企业(组织)
法定期限
即办
承诺期限
即办
设立依据
办事条件
1、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2、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3、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和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4、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5、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6、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7、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8、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9、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办理流程
单位申报→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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